壹級省級行政區: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
二級地級行政區:分為地級市、[地區行政公署管轄的地區]、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轄的地區]和直轄市[僅在臺灣省設置];
三級縣級行政區:分為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林區、特區和【特別行政區非政治區域】。
四級鄉行政區:分為鎮、鄉、民族鄉、[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所轄]、蘇木、民族蘇木、[地區辦事處所轄]、市所轄縣[僅限臺灣省]。
擴展數據
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三條至第八條的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和更名,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1,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遷址;
2、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名稱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址;
3.自治州、自治縣行政區域界線的變動,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動;
4、涉及海岸線、海島、邊境地區、重要資源地區和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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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