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條國家倡導低碳環保出行,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數量,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和新能源的機動車、船和越野移動機械,限制發展高油耗、高排放的機動車、船和越野移動機械,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前實施國家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的排放限值,並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優化道路設置,保證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