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1992開始,中國通過改革開放正式對農業體制進行改革,並於2006年取消了延續了幾千年的農業稅,這標誌著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2005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2006年10月3日NPC第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廢止。農業稅的取消結束了在中國存在了兩千多年的“皇糧國稅”,給億萬農民帶來了實實在在的物質利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再次解放了農村生產力,必將帶動農村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的調整,促進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農村社會的和諧進步。取消農業稅標誌著我國農村改革進入了壹個新階段,這是壹個以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改革階段。
法律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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