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稅收法律,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2、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收暫行條例(規定),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
3、國務院:稅收行政法規,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僅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稅收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收主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稅收部門規章,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
6、地方政府:稅收地方規章。
7、此外,各級政府及其稅收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稅收規範性文件,雖不屬於上述的稅法,但具有普遍強制力,因此,可視為“準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