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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務機構及其權限是如何劃分的?

我國稅務機構包括在中央設立的國家稅務局總局,在地方分設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車輛購置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中央稅、***享稅的滯、補、罰收入。

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與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煙葉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征)、筵席稅(停征)、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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