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基本特征是直接稅與間接稅並重的“雙主體”結構。從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趨勢來看,未來稅收改革需要面向消費社會來調整稅收結構,從目前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向間接稅與直接稅並重轉變。從政府目前的改革趨勢來看,未來增加個人所得稅和開征以房地產稅為代表的財產稅,將成為未來稅制結構改革的壹個重要方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