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行政公署簡稱地區行署,相當於某某地級市人民政府。作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地區並不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但設立人大工作委員會,負責聯系本轄區內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同時,地區設立有政協機構。
行政公署(簡稱行署)是中華人民***和國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歷史上也稱為“專員公署”(簡稱“專署”),其不屬於壹級政府。
行政公署是中華民國時期的“行政督察區”的“行政督查專員公署”的簡稱,1949年中華人民***和國建立後將原“行政督察區”改為“專區”,則成為“專區行政專員公署”的簡稱;1970年代“專區”改稱“地區”,作為“地區行政專員公署”的簡稱,成為正式的機構名稱。管理地區的行政公署叫地區行政公署,管理盟的行政公署叫盟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