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準則包括如下:
壹、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簡稱:審計準則;
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簡稱:審閱準則;
三、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簡稱:其他鑒證業務準則。
1、鑒定業務是指:註冊會計師對鑒定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定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鑒定對象信息是按照標準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和計量的結果。
2、鑒定業務包括: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和其他鑒證業務。
3、鑒證業務是指註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
4、鑒證對象信息是按照標準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和計量的結果。如責任方按照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而形成的財務報表(鑒證對象信息)。
5、鑒證對象信息應當恰當反映既定標準運用於鑒證對象的情況。如果沒有按照既定標準恰當反映鑒證對象的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可能存在錯報,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