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機構向中資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支付利息及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47號)第壹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境外分支機構是指中資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所在國(地區)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境外分支機構作為中國居民企業設立的境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屬於同壹法人。境外分行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分行收入,計入分行營業利潤。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在總機構繳納。境內機構向境外分支機構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如果中國銀行在香港的分支機構不具備香港法人資格,並與總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則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