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六十條法律責任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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