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6號,2015)規定,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的第壹年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享受其他優惠項目的企業應每年辦理備案手續。第二十壹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完成的定期減稅、免稅,不得再次申報。
但需要註意的是,文件第九條還規定,定期減免稅優惠項目備案後生效年度內,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按以下方式處理:(1)仍符合優惠項目規定,但備案內容需要變更的,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2)不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企業應主動停止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