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甲方無論是自行采購電梯交給電梯企業(壹般納稅人,下同)安裝,還是從電梯企業采購電梯並由其安裝,電梯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該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該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