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則表第12、13項:生產經營用營業帳簿。
記錄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加貼,其他賬簿按每張五元加貼。
包括政府部門頒發的房產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貼花每張五元。
營業賬簿“記載資本的賬簿”印花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記載資本的賬簿印花改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的萬分之五。
因此,新辦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繳納印花稅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應該是妳開賬簿時“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的萬分之五(通常新企業沒有資本公積,只有實收資本,也就是註冊資本)。
新設企業尚未開業的,費用(繳納印花稅)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歸集,在企業開業當月從“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轉入“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已經營業的,繳納的印花稅在“管理費-其他-其他稅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