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十三條納稅人以單位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所在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房地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十六條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征收。季度、年度納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季度或者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每周支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每周結束後五日內申報納稅和銀行結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