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並提供安裝服務,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其中銷售貨物稅率為17%,提供安裝服務適用稅率為11%(合同或《建築項目施工許可證》約定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老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按3%的征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
上述兩項增值稅應稅項目可合並交稅,但必須分別核算銷售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壹)兼營。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