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或者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同時辦理法人和股東的變更的,則稅務部門也可同時辦理。
企業自然人(個人)股東股權變更的,需由原主管稅務機關在《變更稅務(社保繳費)登記表》上加具審批意見,然後到登記分局大廳或登記外點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