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四)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但是,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超過規定的費用、贊助費、擇校費以及其他超出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營業稅的教育服務收入,應當照章征稅。
民辦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各種教育費用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根據“文化體育業”稅目,稅率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