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壹條、第四條第(壹)項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外,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者註冊地轉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時,視同企業清算和分配,股東再投資設立新的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其他法律形式(如企業註冊名稱、住所、組織形式等)發生簡單變化的,可直接辦理稅務變更登記。除另有規定外,相關企業所得稅繳納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企業承繼,但住所變更且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因此,納稅人跨區縣遷移進行稅務登記變更,只是住所變更,相關企業所得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企業繼承,無需清算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