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後年度的資金總額比已申請的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按規定申請。
國稅發[1994]25號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兩規”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變更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二是“兩規”實施後,新賬冊啟用後,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大於原已申請的資金,則打印補貼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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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免征印花稅:
(壹)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二)產權所有人將財產贈與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和學校的;
(三)財政部批準的其他免稅證明。
第五條印花稅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印花(以下簡稱貼花)繳納。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貼花次數較多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繳款書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繳的辦法。
第六條稅收票證應附在完稅憑證上,由納稅人在每張稅收票證的騎縫上加蓋作廢或註銷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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