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務登記需要以下資料: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資料:工商登記變更通知及工商營業執照;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外經委批復、批準的證書復印件和股東會決議復印件等有關資料。按照規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與工商登記無關的,應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材料到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外經委批復、批準的證書復印件和股東會決議復印件等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