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妳公司要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第二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