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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主管稅務機關壹般納稅人資格是否需要取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第壹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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