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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承擔的責任

所謂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在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塗改、揭層等加工處理,使原增值稅專用發票改變數量、形態和面值的行為。有的通過變造以改變數字從而達到偷、漏稅的目的,取得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壹樣的效果。

行為人偽造、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票。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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