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和管理分為: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稱小規模納稅人)。
基本依據:
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企業的規模(衡量企業的規模壹般以年銷售額為準)。
應稅服務年增值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
不超過規定銷售額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納稅人分類征收標準如下:
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全部按銷售額的3%征收。
壹般納稅人的稅率為17分,可以從投入和產出中扣除,稅額以扣除後的余額為準。
增值稅如何劃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年銷售額在654.38+0.8萬以上。
小規模納稅人不足654.38+0.8萬。
稅率是多少:
小規模納稅人為4%和6%;
壹般納稅人為10%,13%,17%。
稅率取決於行業和制造的產品或經營的商品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