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壹)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論是否收到款項,均按權責發生制計算,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七條個體工商戶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費用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盈余收入、逾期壹年以上的包存款收入、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壞賬損失處理後已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