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和征收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第四條規定,主管國家稅務總局為納稅人開具的發票無效或按現行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時,已征收的增值稅由主管國家稅務總局退還或在下期抵扣。主管地方稅務局應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或委托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下期繳納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現金退稅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開具的發票如需作廢,將由主管國家稅務局退還或在下期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