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委托地方稅務局代收代繳營業稅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買受人或者承租人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出售已取得的不動產,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地方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地稅局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票部門開具增值稅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打印“代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