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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否需視同銷售?

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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