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顧先生答:企業在將壹部分閑置房屋出租給其他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供電,並按實際使用量與承租方結算價款的行為,應視為轉售貨物,應按規定衛增值稅。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上,如果出租方與承租方都是壹般納稅人,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實際用電結算的價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據此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出租方與承租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承租方實際用電結算的價款,由稅務機關按規定的征收率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據此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第壹條第十四項的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用電表,無法取得電費發票的,應以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電費發票或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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