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繳納的稅費超過應繳稅額的,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2、稅務機關沒有退還,繳納人可以在發現多繳稅費之日起3年內,向稅務機關請求退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