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壹)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054號)第壹條規定: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