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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出租後必須攤銷嗎?

無形資產應在租賃後攤銷。

1.無形資產攤銷是在無形資產的有效期限內對其原價進行攤銷的方法。

2.壹般情況下,無形資產的攤銷采用直線法。攤銷時,直接計入“無形資產”科目的借方,無需另設攤銷科目。

3.無形資產原價減去無形資產余額,即為無形資產累計攤銷額。

4.為提供企業無形資產攤銷額的相關數據,企業置換舊賬時應註明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

5.如果租金收入流動性強,處於連續狀態,收入可以分若幹期實現,出租人可以直接將收入立即記入公司賬戶,無需攤銷。

6.但如果租金收入不可持續,就必須進行攤銷,將收入分成若幹期,每期按照壹定的比例進行核算,便於企業利潤的控制和稅務處理。

新舊會計準則中攤銷方法的比較:

舊會計準則1和2001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是直線平均法,按照無形資產的價值在壹定期間內平均攤銷。攤銷期限為合同和法律規定的最短期限,合同和法律未規定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2.它按照使用時間對所有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不考慮不同無形資產的時間價值。

3.2006年新會計準則借鑒了國外的攤銷方法,采用直線攤銷法代替“壹刀切”更可行,但提出了“應當反映與該無形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法”。

4.準則通過將無形資產分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無限的無形資產,使攤銷對象更加明確。對於不能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新準則應采用直線攤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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