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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稅務處理

企業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會計上可以從當期利潤中扣除,但按稅法規定,不得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從而形成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時,不設“遞延稅款”科目,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計入“遞延稅款”科目的借方,轉回已計提減值準備時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無形資產不同於存貨,存在價值逐漸轉移的過程。無形資產計提或轉回減值準備的納稅調整、所得稅費用和遞延稅款的確認和計量,與固定資產處理原則相同,區別在於無形資產攤銷時,直接沖減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計入其備抵賬戶,因此,當轉回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時,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的攤銷額與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攤銷額的差額,無需調整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在轉回已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時,以可收回金額與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的無形資產賬面余額兩者熟低確定的金額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可轉回計入損益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後,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後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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