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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攤銷的相關規定

壹、會計制度上處理

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也就是說,無形資產的攤銷月份為取得當月;

攤銷方法為:直線法;

攤銷年限:為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

比如,某無形資產是2001年3月取得,預計使用年限3年(沒有超過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則其成本應從3月份開始在3年內平均攤銷。

二、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壹)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區分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及年限

無形資產的攤銷,采取直線法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l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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