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