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
提交信息
(1)稅務登記證。
(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變更的復印件)。
(3)發票領購簿。
(四)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增值稅統壹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或IC卡;領取稅控收款機發票的,應當提供稅控收款機用戶卡。
基本過程
基面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即時辦結;不符合的,應當當場壹次性提示補正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對於不是第壹次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啟動核對舊發票的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有未開具發票的監控信息,如未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始處理處罰的基本流程。
(4)核對納稅人發票核定內容,開具單次征收數量範圍內的發票,打印發票征收書。
(5)A級納稅信用的納稅人可以開具壹次消費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輔導期內按壹般納稅人政策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新增和嚴格限量供應的收取(查驗)增值稅普通發票。
搬運地點
當地稅務服務辦公室。
處理時間
地方稅務服務辦公室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