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簡稱新系統)的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壹、對未按規定規範使用稅收分類編碼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將依照下列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壹條,納稅人不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屬於發票欄目填寫不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處理,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公開處罰情況。
二、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選擇正確的編碼如實開具。
對經稅務機關通過編碼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復核後發現納稅人選擇的編碼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視為惡意選擇編碼。
納稅人惡意選擇編碼的,屬於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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