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以下的固定資產應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根據《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壹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是說,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企業在會計處理上,應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購入的固定資產,但在實務中,企業的固定資產入賬金額標準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且結合企業經營規模、固定資產管理難易等實際情況下合理確定。
固定資產解釋:
1、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機器、建築物、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其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
2、固定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折舊:
1、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損耗而轉移到產品中去的那部分價值的壹種補償方式,叫做折舊,折舊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年限總和法等。
2、固定資產在物質形式上進行替換,在價值形式上進行補償,就是更新;此外,還有固定資產的維持和修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