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2.機動車駕駛證
3.強制保險文件
4.旅行稅收據
5、保險汽車(準備保險單、保險卡原件及其復印件)
二、具體地址如下: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時限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已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轉讓(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要買賣,可以去車管所辦理汽車報廢單(取消汽車的檔案),再進行買賣。
(參考百度百科車輛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