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ic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共機構提供商業服務、公共交通、供水、供氣、鐵路、郵電、交通等公共服務,或者壟斷性企業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推廣使用ic卡的費用以用戶服務價格補償,不得向用戶另行收費。不單獨收費的IC卡,為了控制發行成本,可以按照壹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押金。保證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未單獨收費的IC卡因遺失、損壞或其他原因需要補辦的,可按制作成本向用戶收取。根據適用範圍和價格管理權限,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