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者是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第壹條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