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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向住戶收取的水電費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情況,物業公司只有壹個水電表,並不是代租戶代收水電費的行為,而是倒賣水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四川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居民單位輸送水、電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2009〕537號)規定,四川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居民單位輸送自來水、電、天然氣屬於銷售貨物的行為,同時收取的能源服務費屬於價外費用,應壹並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根據上述規定,物業公司倒賣水電應繳納增值稅,並應向租戶開具水電銷售發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簡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壹)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款項,該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範圍的,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因此,物業公司將水電轉賣並向租戶開具水電銷售發票是合法有效的。雲南省物業公司給租戶開具的專用發票(非經營性發票)不是合法票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物業管理公司開具的雲南省專用發票(非經營性發票)上註明的水電費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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