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規定
1.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2. 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2002.10.15)
3.未按規定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並收回有關稅務證件及發票。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1998.07.01)
稅務登記證不需要年檢。稅務登記證只有發生變更時才需要換發。只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機構代碼證才需要年檢。年檢時間為每年的3有至6月,壹般要先年檢營業執照後才能年檢組織機構代碼證,年檢營業執照需要帶如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法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3、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營業執照年檢報告。年檢報告書在工商局領取。只需要壹份填寫完畢加蓋單位公章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