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通過與稅務機關、開戶銀行簽署委托銀行劃轉稅款協議的方式,利用電子繳稅系統繳納稅費、滯納金和罰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2011年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推廣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1〕6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2013年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3〕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2014年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43號)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人員向納稅人提供《委托銀行代繳稅款三方協議》或《委托劃轉稅款協議書》。
(2)開戶銀行在《委托銀行代繳稅款三方協議》或《委托劃轉稅款協議書》上填寫銀行賬戶信息,並與納稅人簽訂協議,加蓋銀行印章。
(3)簽署《委托銀行代繳稅款三方協議》的,稅務機關錄入納稅人銀行賬戶信息,並通過電子繳稅系統進行驗證,驗證通過後與納稅人簽訂協議,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4)稅務機關對定期定額戶實行批量扣稅,非定期定額戶申報成功後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等系統自動劃繳稅款。
辦理地點
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
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