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具體提交的資料,由於各地可能存在差異,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法律依據: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