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吸收合並,合並方應辦理變更登記,而被合並方辦理註銷稅務登記。通常被合並方股東將變更成合並後公司的股東。
投資收回,指股東收回投資,即股東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股東撤回或減少投資,對於被投資企業而言,屬於減資行為,被投資企業依然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