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經營者)和經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時,可以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出售他們獲得的不動產,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2.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時,可以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出售他們獲得的不動產,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3.未取得證書的自然人不得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出售或出租已收購的不動產,可在納稅的同時向地稅局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受稅務機關委托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增值稅壹般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券經紀業、信用卡業、旅遊業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未取得該證明的自然人不得申請代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