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有兩個限制。壹是受其管轄範圍的限制,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職權;
二是受中央行政機關制約,只能行使屬於地方的職權,而不能行使國家職權,如國防權、外交權等。同時,地方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和命令不得違背中央行政機關的法規和命令。
地方行政機關負責管理特定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中國的地方行政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它們按照“雙重責任制”的原則工作(既向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又向上級行政機關負責),其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命令,完成上級政府交辦的任務。
2.發布決議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
3、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文化、教育、治安等事務。依法任免和獎勵行政人員。
4.保護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撤銷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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