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題考察的是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和受理。①申請復議的時間: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60日內。②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③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能同時進行。④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⑤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