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項A,在特殊稅務處理條件下,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選項C,適用壹般稅務處理時,與企業分立相關的企業虧損不得結轉相互彌補;選項D,重組交易適用特別規定時,對交易的股權支付部分不確認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對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在當前交易期間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